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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清源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2-05-10  作者:  阅读1191次

福建清源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

关于印发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

 

公司各部门、游客中心,文传公司:

根据《泉州文旅集团关于推进权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》精神,公司经研究,制定《福建清源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实施细则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福建清源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1年12月27日  

 

 


福建清源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

信息公开实施细则

 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  为规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、监督权,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根据《泉州市国资委关于推进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》《泉州文旅集团关于推进权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 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及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向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企业经营信息的活动。本细则所指信息是企业在上述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。

第三条  公司信息公开坚持依法、公正、公平、准备、及时原则。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,不得违反企业的合法权权益和商业秘密,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。

第四条  公司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的,应与有关单位及时沟通、确认。

第二章  组织机构

第五条  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推进、指导、协调、监督信息公开工作,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担任,成员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担任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挂靠在公司办公室,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。

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:

(一)负责指导、实施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。

(二)研究、决定和总结信息公开有关事项和工作。

(三)编制公司信息公开指南、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制度并及时更新。

(四)编制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,并按规定进行公布。

(五)负责公司信息上网公开工作。

(六)负责公司信息公开情况统计上报工作。

(七)负责复核职能部门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内容,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核准。

(八)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会议,协调、解决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,并向领导小组汇报。

第六条  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主动公开信息的梳理、起草、审查(包括保密审核)。

第三章  信息公开的内容

第七条  信息公开必须在法律、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,属于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商务秘密、个人隐私以及正在调查、讨论、处理尚未形成定论的信息等不应列入信息公开的范围。

第八条  公司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有:

1. 公司工商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;

2. 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、重要人事变动;

3. 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有关情况、企业工资总额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;

4. 公司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;

5. 公司重大改制重组结果;

6. 公司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扩股等信息;

7. 公司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、获取的信息;

8. 公司员工招聘信息;

9. 有关机关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;

10. 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;

11. 法治建设、安全生产、履行社会责任等有关工作情况;

12.公司职责范围内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
第九条  公司内部事务,如人事管理、后勤管理、内部工作制度等方面的信息,可以不予公开。

第十条  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,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定期评估,因形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及时公开。

第十一条  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,应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。

第四章   信息公开的途径和程序

第十二条  公司主动公开信息,可以通过以下途径:

1. 公司网站;

2. 公司微信公众号、微博;

3. 公司信息公开宣传栏、简报、文件、月刊等;

4. 公司相关会议、新闻发布会等。

第十三条  坚持按照谁承办,谁提出的原则,由公司各经办部门具体提出拟公开信息内容、公开范围、公开方式等。

第十四条  坚持按照先审核、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,严格履行审核和保密程序,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、必要性、准确性、敏感性等进行审核,未经批准不得发布。   

第十五条  坚持三审制度,即经办部门初审,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,领导小组组长终审。超过领导小组职权范围的或者涉及全局性事项,必须按程序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或提报泉州文旅集团审批。

第十六条  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,对公开的信息资料进行归档整理,妥善保管。

第十七条  公司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,加强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核,主要包括:

1. 公文公开属性为公文运转过程中各审核环节的审核内容之一,如认为拟文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规定,文电审核人员应商拟文部门进行重新确定;

2. 公文签发人最终确定公文公开属性;

3. 转发上级部门公文,应当确认该公文已经公开后才能公开;

4. 联合发文应当由文件主发单位商各联合发文单位确定公文公开属性,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,应当主动公开。

第十八条 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,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,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第五章  监督和保障

第十九条  公司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,可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内容。

第二十条  公司信息公开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,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认真整改。

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公司办公室年度预算,保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第六章  附则

    第二十二条  本细则由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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